中国作物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10-30  来源: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作物学会,英文译名:THE CROP SCIENCE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CSS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作物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作物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国作物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团结和组织广大作物科学工作者,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作物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繁荣和发展我国作物科技事业。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网址:www.chinacrops.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国家农业经济与科技发展需求,组织开展学术交流、科技合作和科技考察等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普及作物科技知识,推广作物生产先进技术,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打造普惠创新的科普平台;

(三)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与作物科学有关的学术期刊、科技专著、技术资料、科普读物和相关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用多种方式传播科学技术信息,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四)承担政府职能转移和委托的工作,对作物科学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措施提供决策咨询及合理化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项目论证,承担有关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标准制(修)订、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成果展览展示活动;

(五)开展国际和地区作物科技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作物科技社团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加强与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交流;

(六)开展会员服务工作,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活动,帮助会员和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

(八)举荐科技人才,推选两院院士候选人,提名奖项候选成果,促进作物科技事业的发展;

(九)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社会科技奖评审等工作;

(十)举办与发展作物科学事业相关的活动;

(十一)建设志愿为作物科学发展服务的志愿者队伍;

(十二)承担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从事作物科研、教育、生产、推广和管理工作,并取得本科以上学历者。不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但已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在作物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科技工作者。

 2.高级会员:从事作物科研、教育、生产、推广和管理工作,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3.学生会员: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在籍研究生和本科三、四年级学生。属于临时会员,毕业后不继续从事作物学相关工作,视为自动退会。

 4.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外籍会员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高级会员、外籍会员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材料,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外籍和港、澳、台会员须报主管单位备案。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四)单位会员:与本会业务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由本单位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本会外籍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个人简历,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备案。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优先或优惠参加本会学术活动、获得本会服务及获得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热心本会工作并有奉献精神;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会由 5-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每次换届留任的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方为 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购买本会服务所得;

(四)会费;  

(五)捐赠;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会 徽

第五十三条  本会会徽由一棵象形的绿色小苗以及中国作物学会中文全称和英文缩写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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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徽可以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可以制作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13日第十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