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物学会党委工作规则 (2022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2-02-08  来源: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会党委工作,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学会党建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中国科协关于加强科技社团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科协所属学会党委及其委员产生方式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会党委是党在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层面上设立的功能型党组织,服从中国科协党组领导,接受科技社团党委管理,在本学会中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

第三条  坚持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

第四条  坚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与学会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学会运行和发展过程中,更好地组织、引导、团结学会会员及学会从业人员。

 

第二章  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学会党委委员一般在学会党员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会党员负责人(监事长、副监事长)、办事机构基层党组织书记中产生。

第六条  学会党委委员规模适中,理事会中的党员人数达到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党委委员一般设置7至11人(单数),党员人数100人以下的,党委委员一般设置5人。

第七条  党委成立、委员调整,需经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批。党委委员任期与在学会理事会任职同步,学会理事会换届,党委应同步调整。

第八条  学会党委应当认真履行保证学会发展正确政治方向的责任,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中国科协党组的决策部署。

第九条  学会党委应当参与学会重大问题决策的研究和讨论,支持理事会和学会负责人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推动学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

学会党委研究和讨论包括以下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前置审议学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以及学会换届、分支机构成立和撤销、预防学术不端行为、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事项;

(四)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会党委组成、委员调整等重要事项;

(六)党的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学会党委研究和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学会党委应当发挥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作用,宣传、贯彻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深化同科技工作者血肉联系,团结带领会员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强化对作物学科领域的思想政治引领工作,引导科技工作者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学会会员正当权益,为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排忧解难,推动学会改革顺利平稳推进。

第十一条  学会党委应当着力引导会员深刻领会习近平科技创新思想的科学内涵,清醒认识肩负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集中展示广大科技工作者创新报国、爱党爱国、为人民奉献的崇高思想境界,在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中间形成有认同感的文化共识、有凝聚力的共同价值观、有归属感的科学传统,引导科技界进一步增强四个自信,积极投身创新争先行动。

第十二条  学会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为重点,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学会党建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要采取灵活多样、切实可行的方式进行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对办事机构党支部工作的领导,关心、培养学会专兼职党务干部。

第十三条  学会党委应定期分析研究学会党风廉政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对群众反映学会党员问题的来信来访,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时向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委进行反映。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要履行抓学会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主持学会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委委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  学会党委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学会党委每年至少向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作一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学会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学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以学会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委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学会党委集体讨论或者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  学会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学会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条  学会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如遇重大问题意见分歧,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会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或情况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二十二条  学会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会党委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会党委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服务学会党委日常工作,做好学会党委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作物学会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