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物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与管理细则 (2024年10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2-07-25  来源:  阅读量:

为做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工作,根据《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管理细则(修订)》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中国作物学会设立以下机构组织实施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成,负责组织开展被托举人遴选工作及指导协调工作,人数不少于5人。

(二)评审专家委员会。学会从评审专家库中选择知名专家(作物学领域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知名专家,有一定数量的院士和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遴选评议工作,人数不少于9人。

(三)项目工作组。由学会副秘书长、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学会秘书等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工作。

第二章  被托举人遴选

第二条  被托举人遴选要坚持正确的导向,严把政治关和学术道德关,可重点关注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卡脖子”技术等方面潜心研究、守正创新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重点关注积极投身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工程技术研究等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重点关注为推动科技经济融合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重点关注在国内开展学术研究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等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被托举人的遴选条件:

(一)申报当年1月1日不超过32周岁,女性被托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1-2岁;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中国籍公民,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三)中国作物学会会员;

(四)在作物领域的基层一线潜心工作;

(五)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道德;

(六)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七)未曾入选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且申报当年只通过中国作物学会推荐;

(八)曾被取消被托举人入选资格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入选者和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不作为遴选对象。

第四条  候选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作物学会,中国作物学会专业委员会,中国作物学会当届理事会理事等多种途径推荐或自荐产生。

第五条  遴选程序

(一)资格审查。学会依据遴选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名人选即获得遴选评议资格。

(二)评审。评审分为初评(网评)和会评(终审答辩)。

评审要求:评审专家秉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择优推荐。

评审内容及标准:评审专家从主要科技成就、创新点及意义(25%),规划设计(30%),发展潜力(30%),经费及预算(15%)几个方面进行评价。评审专家组通过打分、投票等方式确定被托举人拟推荐人选。

遴选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遴选终评时,与被评议人选存在近亲属(父母、夫妻、子女、岳父母、婿媳、兄弟、姊妹、叔侄、甥舅等)、同一课题组成员、研究生师生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专家,不得作为遴选专家。与被评议人在同一部门、单位工作或存在直接项目合作等关系的专家,在评议时须暂时离席回避。

(四)公示。学会将拟推荐人选有关信息(包括人选姓名、年龄、研究领域、工作单位、对应的推荐渠道),遴选专家信息(包括姓名、研究领域、工作单位)在学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平台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拟推荐人选并上报中国科协。

(五)人选确定。拟推荐人选经中国科协审核及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被托举人。

第三章  人才托举

第六条  实施过程中,采取责任导师重点培养、学会联合指导的培养模式。

第七条  组建被托举人对口培养专家组(不少于3名托举导师),专家组成员对被托举人进行全面考察,并确定具体培养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专家组长期对被托举人开展专业指导,确保其研究进度。

第八条  学会及被托举人所在单位为被托举人创造各种优越条件,为被托举人成长成才搭建平台。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会做好对被托举人的培养跟踪服务考评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条  经费资助标准由中国科协在每届项目申报通知中列明,每届稳定支持三年。经费主要用于被托举人托举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一)开展调研、咨询、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的费用;

(二)学术交流活动中涉及的会议费、差旅费等;

(三)编印购买图书资料、租用购置仪器设备、发表和转化科研成果等费用;

(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费用;

(五)科研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劳务、专家咨询、材料耗材、设备运行维护、燃料动力及委托业务等有关费用;

(六)其他与青年人才托举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被托举人为项目经费的主要使用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实施单位的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

第十二条  实施单位须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第十三条  学会与被托举人所在单位签订年度合同,约定经费使用计划及资金使用方式。被托举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到本人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项目若因故中止,被托举人所在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财务报告,经中国作物学会报中国科协处理。清查后若有资金结余,按国家财政有关规定处理;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不再拨付。自筹资金支持的项目中途终止的,结余资金返还学会。

第十五条  被托举人须按年度定时向中国作物学会报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每届项目完成后按相关要求提交整届(三年)的财政经费使用情况总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等违规行为的,根据中国科协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责令退回项目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中国作物学负责解释和修订。